作者:飛龍世紀物流 發布時間:2023-07-17 字體:大 中 小
海運費用除了“純運費”之外,貨代賬單中還有名目繁多的各種附加費用,如:單證費、訂艙費、燃油附加費、低硫附加費、貨幣貶值附加費……這些費用在貨物進口時需要向海關申報嗎?本文將帶大家了解海運貨物運輸附加費相關信息。
一、海運貨物運輸附加費是如何定義的?
由于船舶、貨物、港口及其他方面的各種原因,會使承運人在運輸中增加一定的航運成本,在保持基本費率相對穩定的基礎上,承運人為彌補損失另外收取的各種額外費用(Surcharges,Additional Rate)。
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海運貨物運輸附加費有:
燃油附加費(Bunker Adjustment factor,BAF) ;
貨幣貶值附加費(Currency Adjustment factor,CAF) ;
緊急燃油附加費(Emergency Bunker Surcharge,EBS) ;
旺季附加費(Peak Season Surcharge,PSS) ;
集裝箱不平衡附加費(Container Inbalance Charge,CIC) ;
港口擁擠附加費(Port Congestion Surcharge,PCS) ;
超重附加費(Heavy-Lift Additional,HLA) ;
超長附加費(Long Length Additional,LLA) ;
緊急成本附加費(Emergency Cost Recovery Surcharge,ECRS) ;
……

海運附加費種類多、名目雜,運輸合同簽訂時會伴隨運輸情況改變取消或制訂新的附加費。現實中甚至會產生同一種附加費,不同的船運公司設定不用的名稱。如低硫燃料附加費(LSS),有的叫全球船舶燃料回收附加費、減硫排放燃油處理費等。
二、哪些附加費需向海關申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且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所以,首先要判斷這些名目繁多的附加費是否發生在“起卸前”,同時還需滿足與運輸有關、由買方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要求。
以燃油附加費為例:海運中最常見的燃油附加費(BAF)是指在燃料價格大幅度上漲時出現的一種臨時收取的費用,是反映燃料價格變化的附加費。由于該費用是發生在起卸前的海洋運輸中,并且由于燃料價格的提高實際上增加了運輸的成本,是運費的組成部分,因而應當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中。該部分價格在企業的常規合同中一般不會體現,往往通過事后支付的方式向進口企業收取。
實踐中,船運公司會以各種不同的名目向進口企業收取相關費用,且名稱各異。該部分費用如果無法確定是否應當列入完稅價格,可以向海關提出價格預裁定申請。價格預裁定,是指在貨物實際進口前,海關應申請人的申請,對其與實際進口活動有關的海關事務作出預裁定,其中確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相關要素、估價方法的預裁定。具體操作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署令第236號)及《海關總署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14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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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運貨物運輸附加費漏報了該怎么辦?
實踐中大部分企業在與貨代簽訂合同時,對于海運價格往往只是作出常規性的約定。待財務人員收到海運費發票及明細時,會發現多出來各項雜費。如果企業發現海運貨物運輸附加費漏申報了,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一)在進口貨物尚未放行階段,發現漏報海運貨物附加費,應主動收集相關證明資料向海關說明,及時申請更改相關價格申報內容,補繳相應稅款;
(二)如果進口貨物放行后,自查發現漏報海運貨物附加費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海關總署關于處理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等規定,向申報地海關或者注冊地海關申請主動披露,糾正申報錯誤繳納稅款。
如果企業漏申報相關附加費是被海關發現,那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附加費的不如實申報可能會構成申報不實的違規行為,海關可依法處以罰款。
四、企業申請運輸附加費補報或者申請主動披露會對企業產生什么影響?
進口企業在進口申報環節發現運費漏報附加費的涉及金額較小的,可以直接申請更改進口報關單。如果無法申請改單的,也可以在貨物放行后向海關進行主動披露,主動繳納相應稅款。為進一步引導進口企業和單位守法自律、自查自糾,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持續改善營商環境,海關總署發布了《海關總署關于處理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1號),根據該公告的第一條規定,進口企業、單位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一)在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主動披露,主動消除危害后果的;(二)在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后向海關主動披露,漏繳、少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繳、少繳稅款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下,且主動消除危害后果的。因此企業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就可以及時向海關進行主動披露補繳相關稅款,從而免于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