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飛龍世紀物流 發布時間:2024-03-18 字體:大 中 小
2024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監管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正式發布。此后,海關相繼配套出臺涉及免保稅貨物、免稅物品、檢驗檢疫監管創新等8項管理規定,在貨物“一線放開、二線管住”、人員進出高度便利的政策背景下,海關在橫琴合作區的分線管理監管制度逐步成型、儲備相對充足。
“新”,貫穿于整個《總體方案》。其中,橫琴合作區所實行的貨物“一線放開、二線管住”、人員高度便利政策,是對以往橫琴新區“一線放寬、二線管住、人貨分離、分類管理”模式的升級提檔,從“放寬”到“放開”體現了橫琴合作區高水平開放體系之“新”,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橫琴合作區具有自己獨特的“新”一面:既有進出境貨物、物品,也有國內流通領域的貨物、物品,既有進出境人員,也有島內生活的橫琴合作區居民、進出區的其他內地居民,呈現了區域經貿流通和人員往來的全新形態,十分考驗海關監管的智慧。
“橫琴合作區不同于以往任何一種海關監管形態,如果直接照搬現有園區模式,無法發揮其獨特的政策和區位優勢。”拱北海關自貿處處長王種瑞說,“對此,海關堅持守正創新,跳出園區管理的定式思維,為橫琴合作區海關監管立法工作打開了新的視野。”
圍繞“海關監管區域”這一特殊定位,海關從監管權限、監管對象、監管流向、監管方式等4個維度,進行充分的法律分析和論證,逐步理清海關在橫琴合作區監管方面的法律邏輯和脈絡。
在《監管辦法》起草過程中,海關對在“二線”是實施進出區的“雙向監管”,還是僅實施進區有需要時出口報關、出區監管的“單向監管”,一直反復論證。圍繞海關在這個全新的“二線”應當管什么、放什么,要怎么管、怎么放,放開和管住之間如何實現平衡等問題,經過多輪論證,在解決好監管邏輯和職權邊界等基本問題之后,《監管辦法》最終采納了進區有需要時出口報關、出區監管的“單向監管”模式。

問:海關部門在“二線”監管的行李物品的范圍是什么?
答:根據《監管辦法》和《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個人行李和寄遞物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在《拱北海關關于進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個人攜帶行李物品監管事項的公告》中重申了在“二線”應當接受海關監管的個人攜帶行李物品的范圍為:從合作區的對外開放口岸免稅放行入區再進入內地的行李物品。
問:《拱北海關關于進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個人攜帶行李物品監管事項的公告》中的“免稅物品”應如何理解?
答:《公告》中所指的免稅物品是經合作區的對外開放口岸免稅放行入區的物品,例如:旅客攜帶在澳門購買的蘋果手機經橫琴口岸免稅放行入區,那么該手機就屬于免稅物品。
問:對加工賬冊,橫琴合作區內企業可以申請選擇什么方式核算保稅料件耗用?
答:海關按照核銷周期對加工賬冊進行核銷管理。經主管海關同意,具備條件的區內保稅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實際,對加工賬冊采用單耗、耗料清單和工單等不同方式核算保稅料件耗用。
1.采用單耗核算方式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口料件、出口成品、單耗等信息,海關實施備案式賬冊管理。
2.采用耗料清單核算方式的,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并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口料件、出口成品及耗料單信息,海關實施記賬式賬冊管理。
3.采用工單核算方式的,應當依托信息化系統使用工單記錄保稅貨物生產、庫存等情況,并如實向海關申報工單數據,海關實施備案式賬冊管理。

問:作為15天首次從合作區進入內地的居民旅客,當攜帶的免稅物品總值沒有超過8000元人民幣時,是否需要向海關申報?
答:這種情形的旅客,是無需向海關進行申報的。
問:保稅貨物在橫琴合作區與境外之間進出應如何申報?
答:保稅貨物在橫琴合作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區內保稅企業應當填報保稅核注清單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適用相應的保稅監管方式,運輸方式按實際填報。比如,在進料加工貿易業務項下的料件從境外進口及制成品申報出境的,填報“區內進料加工”(代碼5015);橫琴合作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用于倉儲、分撥等保稅物流作業的貨物,填報“區內物流貨物”(代碼5034)等。
問:保稅貨物發生銷售行為、或經“二線”出區,不再適用保稅政策應如何辦理海關手續?
答:保稅貨物在橫琴合作區內銷售或經“二線”出區,不再適用保稅政策的,區內保稅企業應當填報保稅核注清單,監管方式按實際填報“料件進出區”(代碼5000)或“成品進出區”(代碼5100),運輸方式填報“其他運輸”(代碼9);收發貨人或區內保稅企業應當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監管方式按實際填報,運輸方式填報“綜合試驗區”(代碼T)。
問:什么是“加工增值免征關稅政策”?
答:對橫琴合作區內企業生產的含進口料件在合作區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貨物,從合作區進入內地免征進口關稅,按實際報驗狀態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問:《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征管辦法》中“進口料件”具體指哪些料件?
答:《征管辦法》所稱的進口料件,是指自境外進入橫琴合作區的未辦理進口納稅手續的貨物,包含從內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區外加工貿易企業進入合作區的保稅貨物。從內地進入合作區申報出口的貨物視同進口料件。
問:哪些情形不能適用加工增值免征關稅政策?
答:有三種情形,具體是:
(一)保稅進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屬于涉及關稅配額管理,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征關稅措施,為征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征關稅措施(實施第一、二批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措施,且在排除期內的除外)的;
(二)僅經過摻混(含摻水、稀釋等)、更換包裝、分拆、組合包裝、削尖、簡單研磨或者簡單切割等一種或多種微小加工或者處理的;
(三)其他按有關規定應當征收進口關稅的。企業在申請適用相關政策前,應對生產的成品和料件是否屬于上述情形準確判斷。
問:加工增值小于30%的貨物如何征稅?
答:對橫琴合作區內企業生產的含進口料件在合作區加工增值小于30%的貨物,從合作區進入內地按實際報驗狀態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不適用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
如進口料件屬于四類措施貨物的,一律按對應料件征收進口關稅和執行相關措施,并按貨物實際報驗狀態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海關網)